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組工作條例》)正式頒布,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6月16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組工作條例》經中央批準于6月11日開始施行,這一條例的問世,不但填補了黨內法規中關于黨組工作的空白,使黨組建設工作目標更加清晰,還為黨組的建設指明了方向,可以說對當前全國8.6萬多個黨組的建設起到了非常好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其現實意義重大。
一是填補了黨內法規空白。長期以來,因各級機關黨組都屬于上級黨組織的派出機構,一直以來都是用黨章中的三個條規定來指導工作,其中并沒有具體明確黨組工作的職能,因此黨組只對機關重大事項等“三重一大”事項起決策作用,對黨的建設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沒有負主體責任。這就造成了黨組對黨建工作的弱化,這次頒布的《黨組工作條例》正是從這方面進行了強調和規范,將機關單位黨建工作納入了黨組工作的范疇,并明確了黨組是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主體,從制度上為黨組工作立了規矩、指了方向。這對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使黨組建設更加規范化、制度化。
二是著眼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總要求。過去,由于黨組不具體負責本機關單位的黨建工作,黨組的職責和職能范圍不清,很多黨組都把自己當作上級黨組織的派出機構,只對本單位的重大事項進行把握和掌控,沒有具體對黨建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沒有承擔起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作用。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沒有落實到位。此次頒布的《黨組工作條例》就明確規定了黨組應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責任,還明確了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主體責任。特別是對沒有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責任,這在過去是沒有的。這就從制度上規范了黨組和黨組成員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使從嚴治黨在制度上不斷完善,填補了從嚴治黨在黨組建設工作中的缺位問題。
三是明確了黨組的責任主體和職能定位。長期以來,黨組的建設都是依據黨章中關于黨組的規定,只有簡單的三條,分別為黨組的設立、黨組成員的設立和對下屬部門黨組織的設立。沒有關于黨組對黨建工作的領導和黨組主要負責人對黨建工作負主要責任的規定,各級黨組也都一直遵循著這樣的規定,不直接具體負責本機關單位的黨建工作,設立黨組的機關黨建工作多由設立的機關黨委負責,減弱了黨組對機關黨建的力度。這次頒布的《黨組工作條例》明確了“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加強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這些都對黨組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使黨組的職能定位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