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石獅違反交通法公職人員,頭上將多一道“緊錮咒”。昨日記者從石獅市紀委得知,當地已出臺具體措施,對違反交通的公職人員將嚴肅處理。
石獅市紀委一分管負責人表示,對公職人員違反交通法規,且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的,將按相應情形處理:構成違紀的,一律依照有關黨政紀規定從嚴處理;尚未構成違紀的,依照《福建省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一律予以效能告誡。正式公職人員因交通違法等行為被效能告誡的,一律嚴格執行《福建省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即: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兩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三次的,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當年內被效能告誡四次及以上的,一律予以待崗學習或建議組織處理。臨時聘用公職人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三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解聘后未滿三年,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聘用。
這些措施,將適用于石獅全市公職人員,包括黨委、人大、政協、司法等單位,以及上級駐石單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及臨時聘用人員等。
另據介紹,石獅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對包括公職人員、公務車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嚴格查處,不準“降格處理”、“放人情車”,否則一律依紀依法從嚴處理。石獅市公安交警部門應于發現公職人員違反交通法規行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違法事實等情況抄報給石獅市效能辦。(本網記者 華健 通訊員 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