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共110條,內容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增加規定特別程序等。除了上述看點外,還有不少亮點。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同時,修正案草案也為司法機關今后辦案留下了余地。草案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附條件不起訴。
對死刑復核程序做出具體規定
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認為,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發回重審只能行使一次
為避免案件在一二審法院之間“踢皮球”,反復發回重審,久拖不決,草案增加規定: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評價說:“案件不能在一二審法院之間無限期地來回循環消耗司法資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發回重審一次后,二審必須下判,履行二審的職能。”
近親屬有權提附帶民事訴訟
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
一、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可強制其他證人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我國,證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
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置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此次修改就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專家指出,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證的責任,只是不強制出庭,其證言的效力還是沒變,并非他們擁有“拒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