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福州男子程進永死亡離奇死亡一事,昨日又有新進展。
在事發后,南靖縣公安局向媒體通報事件調查結果,并出示漳州市檢察院的檢驗鑒定文書,稱程進永系服用毒品,在精神高度緊張情況下,誘發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不過,程進永家屬對南靖公安局的說法持有異議,并提起行政訴訟。昨日上午9點,南靖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上,原告律師主要從辦案程序和案件實體兩方面,對南靖縣公安局的說法提出質疑,并要求賠償90余萬元,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件回放】程進永離奇死亡,警方稱他生前吸毒
去年7月30日凌晨4點多,程進永從龍巖返回福州途中,在漳龍高速南靖收費站停下溜達,并爬上收費站頂棚。凌晨5點40分左右,南靖豐田派出所民警接報后,趕到現場勸下程進永,并將他帶走。早上7點25分許,程進永死在南靖縣醫院。事后,死者家屬連發數點質疑,尤其是死者身上為何會傷痕累累。
去年8月25日上午,南靖縣公安局通報該事件調查結果,稱事發當天凌晨5時44分,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漳龍高速南靖出口收費站內,一男子(即程進永)精神恍惚行為異常。豐田所值班民警趕到后,發現程進永站在收費站頂棚上,手持一根木棒,在頂棚來回走動,十分危險。
被民警勸下來后,程進永告訴民警,有30輛車攔截他以及他給老板干了6年才給他1萬多元等問題。民警見他精神反常,勸他一起回派出所,程進永也同意。可在途中,程進永稱身體難受要下車,下車后又往收費站方向跑。民警追上去詢問原因時,就看見程進永持匕首亂舞后摔倒在水泥地上,民警上前奪匕首時,程進永在地上掙扎,民警將他控制后,發現他臉色蒼白,立即送往南靖縣醫院救治。當天早上7時25分許,程進永經搶救無效死亡。
通報稱,在事發前一天晚上,程進永在龍巖曾兩次報警,稱因經濟糾紛有人追殺他,但因陳述不清楚,龍巖警方無法出警。事發當天,民警又在程進永的車內,搜到一小袋粉紅色粉末,經化驗為甲基苯丙胺(冰毒)。
漳州市檢察院的檢驗鑒定文書顯示,程進永生前曾服用毒品,在精神高度緊張情況下,誘發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庭審現場】原告代理律師否認警方說法
對于警方的說法,程進永的家屬持有異議,并提起行政訴訟,昨日上午9點,南靖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認為,程進永相關檔案表示,他此前曾因吸毒被警方查處,事發當天系因吸毒致使精神出現幻覺,出現一系列不同常人的行為;民警出警后,始終都保持文明執法,程進永全身多處外傷,是他逃跑時揮舞匕首摔倒后,民警上前去制服,在制服過程中,因他自身掙扎導致擦傷。
事后,在程進永車上發現一小袋粉紅色粉末狀物質,經化驗為甲基苯丙胺。漳州市檢察院的檢驗鑒定文書也顯示,程進永是因吸毒誘發心臟病而死。因此,對于程進永之死,南靖縣公安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當庭出具相關筆錄、照片等證物,豐田派出所三名第一當事人也出庭,包括民警吳德龍和協警吳炳玉、吳國平。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蔡一楠否認了警方此前的說法,并從辦案程序和案件實體兩方面提出質疑。
【焦點】
警方是否暴力執法、程進永死亡原因是什么、車上是否藏毒品等5個問題,成為雙方律師辯論的焦點。
出警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代理律師蔡一楠認為,本案中,出警合法性的證據不充分,不能證明出警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登記》文書不完整,沒有全部提交接警內容;其次本案中出警的人民警察只有一人,其余兩人都是豐田所自己招聘的協警,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因程序違法所得的所有證據,均應歸入無效證據范疇。
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認為,本案是民警出于“救助”的行為,并非是調查取證,并未違法相關規定。
是否存在暴力執法?
蔡一楠稱,程進永身上有著70多處傷,每個傷口都具有皮膚破損和出血。庭審中,吳德龍與吳國平兩人均稱,當時在地上制服程進永時,他是仰面朝上。如果事實如此,按照程進永身上的傷口系擦傷的說法,程進永應該是身體的背部有擦傷,為何會是面部等身體前部有多處傷痕?因此他們認為,被告在出警時,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而實施非法傷害。
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回應,從視頻監控等可看出,民警并未暴利執法,至于程進永身上出現的多處外傷,系民警在制服過程中自身掙扎擦傷。但對于為何面部等身體前部有多處傷痕,該律師未予回應。
死亡原因是什么?
蔡一楠認為,經過家屬申請,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對程進永尸體作了再次檢驗,證明指出程進永之死是其“抵抗及遭受損傷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同時明確“尚不支持程進永因甲基苯丙胺中毒死亡”。他綜合分析認為,南靖縣公安局在超越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將程進永帶離漳龍高速南靖收費站,并非法迫害致其死亡。
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稱,根據漳州市檢察院出具的檢驗鑒定文書《漳檢技鑒字〔2011〕59號》:程進永生前曾服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并出現精神混亂、興奮、被害妄想等癥狀,在精神高度緊張情況下,誘發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且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再次檢驗出具的證明,也證明死者血液、胃部等處都有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是毒品誘發下的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車上是否藏毒品?
蔡一楠稱,南靖縣公安局提供的關于2011年7月30日9時31分至10時01分的筆錄內容,是虛假的。根據程進永所乘小車的GPS衛星定位系統數據證明,此時這輛車已經處于南靖公安局附近,不在報告所謂的“南靖縣醫院120急救中心大門口”。因此,所謂的“粉紅色粉末狀物質”等提取物(毒品)來源不合法,本案提取場所照片屬于移花接木的照片,這證明該提取筆錄是被告偽造的證據。鑒于該提取場所已經發生根本性改變,而被告卻刻意隱瞞該事實,證明毒品來源存疑,原告懷疑程進永身體里面的毒物成分來源的方式,他們認為有可能系事后人為制造。
不過,對于原告律師出具的GPS衛星定位系統數據證明的合法性,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持有異議。
死者事否帶刀?
蔡一楠稱,南靖縣公安局說程進永當時“從褲袋里拿出一把尖刀在亂舞”,他認為,如果程進永的口袋中有一把長達9公分的尖刀,那么,吳德龍在長達半個多小時的時間里,為何沒有發現口袋中的這把刀具。縱觀事發時的錄像,若刀具存在于程進永“褲袋”中,在程進永運功過程中竟然沒有絲毫的運動軌跡,這不符合刀具在褲袋中的運動狀態。作為偵查機關,根據基本的偵查常識,在提取刀具后有條件、也有義務對兇器進行司法鑒定,以甄別所屬物品的歸屬性、同一性。但被告沒有對該尖刀進行DNA鑒定和指紋鑒定,不能證明該管制刀具的實際持有和可能持有人就是程進永,因此,僅僅以有一把刀具就推定屬于程進永的,這缺乏證據。
對此,南靖縣公安局代理律師稱,該尖刀并非該事件中的兇器,沒有進行DNA鑒定和指紋鑒定是符合程序的。(本網記者蘇禹成周楊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