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者一致認為,擺脫地方干預,最根本的還是要靠司法體制改革,此次新修的行訴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這是放在原則中的規定,它很重要。具體落實要與后面的妨礙訴訟的責任追究問題結合,就是對它的保障,也是新法具有針對性的規定。”王振宇認為。
那么,今后行訴案中,老百姓勝訴的比例會不會明顯提升?何海波愿意對此猜想,這是他對新法的期待。
2、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管轄處方
民告官,既然當地政府可能干預法院,那換個被告“手伸不到”的地方不就行了?原來的行訴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訴法對此作出了改變:一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二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上提一級”,不受同級地方政府管轄。
3、行政機關須有人應訴
民告官,有幾難,還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見官”,此次新修行訴法,“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原來的問題就解決了。當然不是每次都出庭,萬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說,這是他極為重視的一點。
而我省早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幾年前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就出臺文件,要求行政訴訟案件一把手要出庭應訴。去年,省高院就在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今年舉行的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會暨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現場會上透露,鄭州市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由2010年的不到20%提高到目前的74%,創造出了“鄭州經驗”。
“行政首長應訴有好處。”何海波認為,首先利于其了解案情,其次利于首長監督行政機關各部門依法行政,再次是利于結案和判決執行。
我省的數字也說明了這一點,去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3002件,審結19787件,結案率86%。其中,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占41.27%。我省的行政機關敗訴率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但也并非行政首長不出庭就要給處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法律規定是一個原則性的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但是,現在很多案件發生在基層,如果每個案件,局長、縣長都出庭,也不現實。法律規定,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必每個案件都要出庭,但也不能只派律師出庭。”
4、不執行的直接罰負責人
有人說,就算老百姓贏了,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怎么辦?“原來一點辦法都沒有,現在加了三個辦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點:一是原來罰行政機關的,不痛不癢,現在改為罰負責人;二是不執行的要予以公告,在報紙上、互聯網上公布不執行的行政機關,這比罰款還厲害;三是情節惡劣的,還可拘留,“拘留一般不會實行,但一把劍懸在那里,也能起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