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訴訟參與訴訟權利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這位負責人說,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有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訴訟參與人私自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極個別辯護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多次提醒、訓誡仍不服從法庭指揮,以致被依法強行帶離法庭。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給法庭制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死刑復核期間律師反映意見最高法院應當聽取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對于死刑復核案件,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不僅是死刑復核程序更加完善,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二審案件監督、糾錯功能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案件開庭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