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從2004年9月開始,毛某在寧化縣城郊鄉瓦莊村經營永寧竹業制品廠,主要生產香芯、竹簾、涼席條、一次性筷子等竹制品。因經營管理不善,該廠自2013年起陸續拖欠工人工資,至2015年已經拖欠工資139118.55元。工人多次向毛某討要,毛某不但不予理會,還更換住址和電話號碼,玩失蹤。欠薪工人隨即向寧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尋求幫助。2015年4月12日,該局發出勞動監察整改書,要求毛某在期限內支付所欠工資。毛某不予理會,也沒有在期限內履行。寧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6年2月2日毛某在廣州被抓獲歸案。2016年2月26日,毛某家屬湊齊所欠工資,由寧化城郊鄉勞動保障事務所代為發放給工人。
審理:經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139118.55元,數額較大,經寧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毛某歸案后,已付清拖欠的全部工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及悔罪表現,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評析: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是基于社會頻繁出現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現象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的,把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納入了刑法法規,對惡意欠薪這類現象進行了嚴厲的預防和打擊。對勞動者而言,工資被惡意拖欠時,一定要選擇正確的方式維權,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只有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了,惡意拖欠工資的現象才會得到有效遏制。對用人單位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諾誠信經營,所作所為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將接受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楊水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