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8月21日10時許,將樂人鐘某到被害人吳某家,與吳某聊天中告訴吳某其系吳某兒子的同學,取得信任后謊稱借車將吳某的1輛豪爵牌HJ125-8E型摩托車騙走。經鑒定,涉案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174元。案發后,被告人鐘某于2015年7月賠償被害人吳某2000元,取得吳某的諒解;同月7日,鐘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審理: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價值617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鐘某曾于2011年5月5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鐘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鐘某賠償被害人吳某部分損失,取得吳某的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綜上,被告人鐘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評析:近年來,詐騙犯罪分子猖獗,詐騙手段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正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對于謊稱是自己家人或熟人的朋友的陌生人,可以誠懇對待,但需要保留一些戒備之心。對提出給予錢財物或其他要求的,要提高戒備,在給予之前最好先和家人或熟人確認清楚,不要礙于情面上當受騙后悔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