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梅列區工商局接到康先生的投訴電話,稱其在某公司購買一雙筷子,價格300多元,商家宣稱該筷子有抗癌作用,投訴人認為該筷子沒有抗癌功能,要求商家賠償未果。經梅列區工商局工作人員了解,投訴人康先生聽信商家宣傳,支付330多元,購買了筷子,購回后被專業人士告知筷子是不可能有抗癌作用的,但商家不予退貨。
經查,商家在產品的宣傳上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的事實,工作人員已責成商家做出整改。經調解,商家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退貨,并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99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