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0月17日晚11時許,被告羅某某、湯某某一起吃夜宵,羅某某、張某某、楊某某先后加入飯席。席間每人各飲用勁酒1瓶。次日零時許,大家散席,被告楊某某提前幾分鐘離席,散席后張某某醉酒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回家,在行駛至蓋寧線2KM+650m路段時駛出路邊,摔倒并被壓于車下,致無牌二輪摩托車損壞和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張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19.97mg/ 100ml,屬醉酒駕駛。
審理:明溪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在深夜醉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放任危險的發生,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其死亡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被告羅某某、湯某某、羅某某、楊某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在張某某飲酒時及酒后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并明知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未盡到勸阻、制止義務,也沒有盡到護送或通知其家人義務,被告楊某某雖提前幾分鐘離席,但對先行行為導致的危險行為仍負有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故共飲人對張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連帶承擔10%的民事責任,判決四酒友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858元。
評析: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只要能夠證明喝酒出事者與同行酒友之間有直接關系,酒友便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法官提醒以下幾種情形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酒友是要擔責的:一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對方喝酒等;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三是未將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