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紀委通報清流縣公安局賴坊派出所時任所長陳星明駕駛私家車到三明某汽修廠做保養,更換了機油、火花塞、3條米其林輪胎等,共計花費4548元。事后,他以虛開警車維修費用的方式,將此筆費用在單位入賬報銷。經清流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陳星明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其上繳違規報銷款項。
據悉,陳星明自2009年11月擔任賴坊派出所所長以來,愛崗盡責、兢兢業業,多次獲得上級表彰,受到當地群眾好評。但是,在崗位調整時,“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將他送上受罰的道路。
2014年7月19日,陳星明駕駛私家車到三明某汽修廠做保養,在維修人員的建議下,他更換了機油、火花塞、3條米其林輪胎以及香水,共計花費4548元。
面對這筆保養費,陳星明打起了“小九九”:工作中,自己經常用自家的車來辦公事,產生的費用從未拿到單位報銷過,所以這次報銷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再說,自己就要崗位調整了,上面應該查不到自己頭上來,就算查到了,恐怕也會因“舊賬”而不了了之。
于是,陳星明找到汽修廠負責人將這次保養費的發票寫成賴坊派出所警車修理保養費用。2014年7月30日,陳星明從縣公安局給予賴坊派出所報銷的款項中取出4548元,轉入汽修廠的賬戶。
2014年12月,縣審計局對縣公安局公用經費支出進行審計,發現賴坊派出所的一張警車保養費發票有問題,可能涉嫌私車公養。在鐵證面前,陳星明交代了自己的違紀問題。(記者 吳靜 通訊員 王榮華 張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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