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清明節,福建將樂縣男子翁某甲與族人一起去萬全鄉某山場的祖墳掃墓,發現祖墳“土地公”被損壞。氣急敗壞的翁某甲在得知系楊某某承包該墳墓所在的山場后,伙同翁某乙以祖墳被損破壞了家族風水,導致家族老人去世、雙胞胎流產為由,要求楊某某賠償數十萬元,并多次威脅楊某某稱“如果不賠償就不讓調運木頭,如果調運木頭就叫人去攔,還會叫工人去守木頭,工人的工資一天200元也要楊某某出”。此事經鄉政府、鄉司法所工作人員及村干部多次勸解均無果。后翁某甲、翁某乙多次催促楊某某處理賠償事宜,并提出至少要賠償六萬元。眼見山場砍伐下來的木頭運不出去,為降低經營損失,楊某某被迫向被告人翁某甲交付現金六萬元。案發后,翁某甲、翁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害人楊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場開挖作業時對翁某甲、翁某乙等人的祖墳“土地公”牌位有所損毀,但該墳墓的墓碑及主體完好無損,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以破壞祖墳風水等無法律因果關系的事由要求楊某某賠償數萬元損失,并以阻撓山場作業加以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三年、兩個六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