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從周巖代理律師李智賢處獲悉,備受關注的合肥"少女毀容案"又有了新進展。由于周巖認為,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賠償金額(172萬余元)不合理,于是依法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合肥少女拒絕男子求愛被潑機油焚燒 獲賠172.6萬元
上訴內容1 殘疾賠償金
【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時,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周巖的傷情會有所改變,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其在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故當時未對周巖主張的殘疾賠償金進行處理。
【上訴理由】"這是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周巖對此非常不服,她說,自己的傷殘等級經過兩次鑒定,時間相差一年,構成2個五級傷殘、1個八級傷殘、2個九級傷殘,兩次鑒定結果相同。"當時這個鑒定還是法院委托做的,如果鑒定不能反映真實客觀情況,那法院為什么要委托?"
同時周巖還認為,在該案2012年的刑事判決中,確認周巖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五級,所以自己要求的傷殘賠償金應該得到支持。
上訴內容2 心理治療干預費
【一審判決】在一審法院中,法院認可周巖的《醫療證明》證據的效力,但對心理治療干預費用未給予支持。
【上訴理由】李智賢說,在周巖案中,無論是根據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還是根據北京伊美爾醫院的《醫療證明》,陶某的行為對周巖的身體和心理,都造成了較大傷害,每次手術治療也對周巖的身心產生了影響,其心理方面的治療費用訴求是合理的。
周巖認為,即使法院不認可這種收費標準,也應當根據北京相同檔次和相同醫療水平的醫院收費標準,對此項請求予以支持。
上訴內容3 學習費用
【一審判決】在索賠時,周巖要求陶某賠償38萬余元補課費,并表示已實際支付了20多萬元。一審判決時,法院認為,周巖對此僅提供了兩位證人證言,并未提供其支出20多萬元補課費的證據材料,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周巖稱,陶某的犯罪行為讓原本處于高中求學階段的她無法在校接受教育。為此,母親請了兩位老師給周巖進行高中語文及數理化等高考必修課的輔導,這項必然發生且部分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陶某承擔。
李智賢說,即便參照目前合肥的行情,周巖在北京以150元/小時的標準請輔導老師合情合理,法院應予支持。
上訴內容4 精神撫慰金
【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時,法院支持周巖的精神撫慰金數額為8萬元,與其150萬元的索賠差距過大。在宣判當天,周巖一家就表示不服。
【上訴理由】李智賢表示,盡管省高院有相應的指導意見"不能高于8萬元",但這僅是指導意見,并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實踐只具有參考意義,并非任何案件都不能突破上限。
"其實,在這意見中也明確指出‘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李智賢說,司法實踐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一審法院對周巖受到的傷害結果和心理創傷,僅判決8萬元精神撫慰金,于情于理都過低。
上訴內容5 康復費等費用
【一審判決】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周巖的康復費用與實際康復訓練次數相矛盾,而沒有支持。周巖在一審時提出了泡澡澡盆費、電費共計1萬余元,但法院認為其未提供醫囑等證據證明其關聯性,進行了駁回。
【上訴理由】對此,周巖稱,自己康復功能鍛煉費用也可以參照北京伊美爾醫院已發生的費用執行,所以后續的康復功能訓練是必要的,法院應該支持自己。她還說,自己的傷情會隨著手術治療逐漸減輕,但是整個燒傷和植皮部位因為沒有汗腺、沒有毛孔,騷癢會一直伴隨她,所以無論是手術期間,還是治療結束后,這些工具(如澡盆)都是治療需要。
此外,周巖還認為護理費計算基礎錯誤導致認定過低、陪護人員的餐費沒有計算在內等,據此提出了上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