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通過訴訟牟利
原告上訴二審被駁
江小華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適用“10倍價款賠償”的規定。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設立“10倍價款賠償”制度的初衷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立的是一種侵權責任形態。因此,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若該食品尚未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則屬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只能追究銷售者的違約責任,向銷售者請求貨物價款等賠償。
法院表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適用10倍索賠的前提。也就是說,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若該食品尚未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啟動10倍賠償,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獲取不正當的訴訟利益,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進而遏制生產者、銷售者的積極性。
法院認為,江小華大額購買上述“貴州茅臺”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為目的。此種行為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這種以訴訟為手段、以法院為工具的行為,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也極大影響法院司法權威。江小華若出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江小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職業打假相關案件
相關法條或有變化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表示,2014年最高法曾經出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個規定對于職業打假人比較有利。
從近些年的判例來看,食品藥品領域中職業打假人的訴求大多得到了支持,其他領域中,由于很難認定購買者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消費者,打假人的訴求也部分得到了支持。
但趙占領律師指出,以現階段法律界的趨勢來看,相關法條可能要發生變化。
職業打假人大量出現后,法院接收的案件激增,他們將法院作為一種工具,浪費了大量的法律資源。“職業打假人的目的就是為了牟利,很多起訴著重于能打贏和成本小、風險小,而非懲治不良商家。這就導致大量案件著眼于商品標簽問題、專利號問題之類的瑕疵,而非對老百姓意義更大的質量問題。”
最高法今年6月曾經對工商部門的建議作出回復,回復表示2014年的規定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趙律師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也即將出臺,該條例意見稿中不認可職業打假人為消費者,對職業打假人持一種否定態度。因此,關于江小華一案的判決,可能代表著法院的態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