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市民龔女士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反映,自己的侄女在湖南醫藥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讀高二,4月24日早上,在學校安排的實習醫院工作時間內,因突發暈厥,面部朝下摔倒,導致4顆牙齒碎裂,下頜關節松動,下頜有4厘米長傷口。
龔女士稱,事發后,家屬要求校方支付醫療費用并多次找校方溝通,“校方說給孩子買了保險,但保險說做種植牙屬于醫美,不在保險范圍內;實習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屬于工傷。”
5月7日,晨意幫忙記者與家屬來到該校。該校副校長陳女士稱,對于家屬要求校方賠償或墊付醫藥費的訴求,會向集團反映,9日下班前會給家屬回復。“該我們學校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們不推辭。”
實習生工作時間暈倒后牙齒脫落
龔女士介紹,自己17歲的侄女在湖南醫藥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讀高二,今年2月,被學校安排至益陽市中醫醫院實習。4月24日8時許,在醫院突然暈倒,面部朝下摔倒,導致4顆牙齒碎裂,下頜有4厘米長傷口。
門診病歷顯示,初步診斷為:1下頜部皮膚裂傷,2創傷性牙齒脫落。
事發后,家屬找到學校溝通。家屬認為,自己將小孩交給學校,且小孩是在學校安排的醫院實習時,在工作時間發生意外,應該由校方等負責。
“我們就咨詢了相關醫院,種植牙以及下頜疤痕修復大概要花8萬元,小孩才 17 歲,牙齒缺失將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健康和職業發展。”家屬要求,校方支付醫療費用8萬元,由家屬帶小孩進行治療;或者校方帶小孩進行治療,承擔小孩醫療費用。但過去半個月,雙方依然未能協商成功。
“校方說給孩子買了保險,但保險說做種植牙屬于醫美,不在保險范圍內;實習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屬于工傷。”龔女士說,他們認為消防在此事處理上存在拖延、消極。“我們只是要醫藥費,并沒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校方:會向集團反映,若校方有責任愿擔責
5月7日,晨意幫忙記者與家屬來到該校。該校工作人員張先生稱,校方為實習學生購買了保險,但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學生實習屬于校內學習的延續,是在校外的專業場所繼續教育的學習過程,不屬于勞動關系;與保險公司溝通后得知,種植牙目前沒有納入醫保理賠范疇。“孩子現在該治療還是治療,后期與保險那邊學校可以協調溝通,保存好相關票據,看保險能報多少。剩下的費用可以再和學校溝通協商。”
對此,家屬表示,因家庭存在困難,無法拿出相關費用,且因小孩是在校方安排的實習地發生的意外,希望學校能墊付。
該校副校長陳女士稱,對于家屬要求校方賠償或墊付醫藥費的訴求,會向集團反映,9日下班前會給家屬回復。“該我們學校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們不推辭,但是要判定這個責任,可以請相關部門或者請法務來協調溝通。”
陳女士還稱,對于小孩暈倒的原因,也希望家屬能為小孩做全面檢查,“不排除小孩是否有其他疾病。”對此,家屬稱,小孩未患有其他疾病。
律師:家屬可以要求學校或實習公司墊付醫療費用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小孩尚在讀書期間,不具有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主體,其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各方主體只能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若小孩因自身疾病暈倒致意外,學校和實習公司無過錯,一般不承擔主要責任,但學校若未對學生健康狀況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實習公司工作安排加重病情導致意外,需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小孩沒有自身疾病,學校在選擇實習單位、過程監管等方面有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實習公司作為工作場所提供方和勞動安排指揮者,若存在不合理安排實習時間,導致孩子過度勞累暈倒應承擔主要責任;若原因無法查明,一般先由學校和實習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身無過錯。
付建指出,家屬可以要求學校或實習公司墊付醫療費用。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六規定條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撫慰。
付建建議,家屬可先與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賠償,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事,家屬應保存好包括實習協議、學校安排實習的相關文件、醫療記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票據等證據。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