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開庭
大學生小李乘坐哈爾濱市鐵路局運營的K1301次列車時,在列車上聞到了刺鼻煙味。由于在火車上沒有看到工作人員對抽煙者進行勸阻,小李將哈爾濱市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哈爾濱市鐵路局賠償其購票款,同時取消有關站臺及該趟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并禁止在上述區域吸煙,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等。昨天上午,該案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坐火車被動吸二手煙
6月9日,今年剛考入大學的小李乘坐K1301次列車(北京站至天津站)到天津旅游,三天后又乘車返京。
因為想有個好的乘車環境,小李特意選擇了有空調的普速軟臥車廂。但是一上車,她發現車廂內充滿了濃濃煙味,但沒有工作人員對抽煙行為進行勸阻。而在北京站、天津站和天津西站的站臺上,也都有大量人員吸煙。
小李認為,她乘坐的列車上張貼的哈爾濱鐵路局2014年12月3日頒布的《鐵路旅客安全乘車須知》第5條中明確規定:“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但車上卻又設置有吸煙區并放置了煙具(煙灰盒、煙灰缸),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此后小李先后向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督管理司、北京市和天津市的衛計委反映這一情況,但均被告知不屬于受理范圍。而小李向鐵路總公司也反映了這一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答復。投訴無果小李于是將哈爾濱鐵路局訴至法院。
索賠1元精神損害賠償
昨天上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小李訴稱,2017年6月9日,其從北京站乘坐被告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游,一路深受二手煙、三手煙危害,無可躲避,令人身心受損。
據此,小李以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煙;賠禮道歉。
哈爾濱鐵路局目前已經更名為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其答辯稱:本案名為運輸合同糾紛,實質為公益訴訟案件,小李的訴訟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條件。
此外,鐵路公司在普速列車車廂連接處設置吸煙區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對小李造成侵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將乘客小李安全正點運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應盡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
“人性化”管理還是侵權?
昨天庭審中,在普通列車上設置吸煙區是“人性化”管理還是侵權,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李一方認為,站臺上、列車內,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惡化了乘車環境、降低了服務質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而鐵路公司方面則表示,首先,侵權要有具體的侵害后果,小李目前無法舉證證明有任何具體的侵害結果發生。其次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鐵路部門已經在積極地落實推動控煙和禁煙。在高鐵動車等行程較短的列車上,目前已經實現了全程禁煙,但是,在普速列車上設立吸煙室,即使符合規定,又是一種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昨天,已經是大學生的小李由于正在準備期末考試而沒有出庭。庭審結束前,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小李代理人點頭表示接受,鐵路公司的代理人則望向旁聽席,在得到旁聽席上一名男子的回應后,向法官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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