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誰為大額資金失蹤負責?
天津銀行雖然無法保證工作人員遵紀守法,但系統本身應該有義務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與天津銀行天保支行態度不同的是,杭州市聯合銀行在面對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的情況下,不僅及時報警全力追回贓款保護儲戶權益,更是出面為受害儲戶墊付存款。
而天津銀行不但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在之后的兩年陸續爆出多起大額資金神秘轉移的懸案。例如,2015年4月,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3億元存款在當日就被盜走。同時,天津銀行在未獲合理授權情況下,將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賬戶內的1億元資金轉移,隨后又分多筆匯款劃回原賬戶。然而,即便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風控事件,天津銀行還是順利在港交所上市。據悉,2015年全年該行凈利潤49.32億元,同比增長11.4%。
紙終究包不住火,隨著年報出爐,針對天津銀行多起正在進行中的重大訴訟也曝光,且均指向存款神秘轉移事件。作為案件頻發的中心,天津銀行表示,正就管轄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把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客觀地說,在本案件當中,涉嫌犯罪的是天津銀行的內部員工,其罪名是涉嫌金融憑證詐騙,其詐騙的是銀行的資金,與儲戶無關。因為人民幣是種類物,存款人的資金一存入銀行即與其他人的資金混同,無法判斷銀行的經營處分行為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存款是哪一個具體存款的客戶,犯罪行為針對的是銀行的財產,與存款人無關,存款人的權益不受銀行是否被騙的影響。
其次,儲戶們既然已經在在天津銀行天保支行開設賬戶,這表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因此,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銀行無論是由于監管不嚴還是由于技術漏洞而未能阻止儲戶賬戶內的資金被非法轉走,都應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儲戶的損失。
第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由是金融憑證詐騙,也就是說被上訴人的內部員工涉嫌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了銀行的資金,對金融憑證有辨別義務和責任的是銀行而不是儲戶,無論銀行是基于對內部員工的信任還是基于技術手段落后而沒有發現金融憑證是偽造、變造的,對儲戶資金被非法轉移承擔責任的都應該是銀行。天津銀行對儲戶承擔的民事責任與刑事案件的結果沒有任何關聯,那只是天津銀行內部的責任承擔問題,不能因為為了查明天津銀行內部的責任分擔問題而侵害儲戶的合法權益。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都是由于天津銀行對儲戶款項被非法轉走沒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幾個億資金被非正常轉移,其過錯是明顯的。對于儲戶來說,誰犯罪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要求能夠取回存款。發生類似事件的杭州等多地銀行都能做到由銀行先行墊付,但天津銀行卻沒有負起他們本該承擔的責任。
目前,從儲戶資金被非正常轉移至今已經將近四年,案件遲遲沒有結果,本該屬于受害人和企業的幾個億資金無法拿到,公司正在面臨經營嚴重受損、員工工資無法保障的困境,這對受害企業和個人造成的經濟影響可想而知,而對其的損失負有責任的天津銀行難道可以一直置身事外?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是個別員工的行為不軌,但銀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案件本身說明了天津銀行信息系統、內部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多方面存在不可忽視的漏洞。對此,我們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