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四年沒有任何說法
針對天津銀行推卸責任一事,涉事儲戶還向天津銀監局進行了反映,但天津銀監局認為對于該事件并不具有管轄權力,應當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解決。因此,他們也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事發后一個月,桑梓地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儲戶個人陸續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天津銀行天保支行、天津銀行根據儲蓄合同規定,立即支付全部存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半年的審理,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機關舉報,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為由,對提起訴訟的儲戶提出的印章、結算專用IC卡、簽字等司法鑒定等申請既沒有表態不準鑒定也沒有進入鑒定程序,就裁定駁回儲戶們的起訴。
對此,涉事儲戶當然是不服的。為此,他們繼續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隨后,儲戶們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法院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經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裁定撤銷原一、二審的錯誤裁定,并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這個過程持續了兩年,案件又回到原點。
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2015年10月天津二中院陸續重新立案審理,一直到2016年12月30日,案件才有了初步結果,除了一家被偽造了匯票的公司,其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得到了支持,對其他儲戶,法院僅支持了儲戶們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卻沒有支持儲戶們要求銀行給付利息的主張。儲戶們自然心有不甘:一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簡單的民事糾紛,居然耗費了儲戶們三年的時間,這三年的利息得給我們吧,于是未得到利息的儲戶們紛紛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銀行支付利息。天津銀行天保支行也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駁回全部儲戶的訴訟請求。
2017年三四月間,涉嫌對天津銀行進行金融憑證詐騙的徐偉、孟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自2017年4月開始,上訴到天津高院的案件陸續開庭,在庭審中,天津銀行方面的代理人再次提出,銀行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建議法院中止審理,法院責令天津銀行提供證據,天津銀行截止到最后一次開庭的2017年6月19日,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天津高院為了慎重起見,又責令天津銀行在庭審后向法庭提交證據,由法庭另行選定時間質證。然而,半年的時間過去了,案件毫無進展,儲戶多次向天津高院的承辦法官催問案件審理進度,法官給出的答復是在等天津銀行方面提交證據。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天津銀行方面既然一直怠于提交證據,就應該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天津高院在庭審結束后三個月,仍然在耐心地等待一方當事人來提交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