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消息,由財政部起草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10月17日起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財政部官方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除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政府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結合《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可以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四種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以上、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的或者依法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除外。而規避公開招標義務的,將面臨相關處罰。
對已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或者已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征求意見稿》還對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這三種采購方式的定義、適用情形和程序作出規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供應商對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因規定事項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