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23日訊莆田荔城區男子錢某在自家違規開辦電鍍廠,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導致周邊水域重金屬污染物超標上百倍,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日前,荔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被告人錢某違反國家規定,構成環境污染罪,鑒于其能經公安機關傳喚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介紹,2013年7月,錢某在未經任何審批、未做任何污染防范的情況下在自己家中開設了電鍍廠,并先后雇傭幾名工人開展電鍍鐵件加工,加工過程中生產的廢水通過車間下水道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隨意排放。2014年4月,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執法人員在對該電鍍廠進行檢查時,通過現場取樣鑒定發現,該電鍍廠的漏口地面積水、排水溝內積水總鎳排放量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132倍、87.2倍。2014年11月20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后錢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姜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