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7日訊 昨日,記者從莆田市機關事務管理處獲悉,本月莆田出臺《莆田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該規定自本月起施行,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包括市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的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
根據《規定》,辦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凡屬莆田市辦公用房管理(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監獄、教育、醫療、科研、文體場館等特殊用房),均應實行統一管理和權屬登記。辦公用房的審批、產權登記、工程設計、經費管理等,則由多個部門嚴格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辦公用房的,須提出專項書面申請,明確項目選址、建設規模、資金籌措和使用功能等內容,并征求以上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以辦公用房為主的建設項目,可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納入預算管理。以技術業務用房為主的建設項目,使用部門應積極向上級業務部門申請資金,缺額部分可向市財政申請解決。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危房改造等原因,所屬辦公用房被列入征遷范圍的,使用單位應報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并報市政府審批。屬于現金補償安置的,所得資金應上繳市財政,原使用單位所需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調劑或新購、租賃解決。屬于遷建安置的,其新建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標準優先核定給原使用單位,超出標準部分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收回統籌調劑使用。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確需改變的,使用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經市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屬于兼職使用的辦公用房,應在其免去兼任職務后1個月內騰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休或調動手續后,應在1個月內騰退原單位的辦公用房。退休、離職后經組織批準在協會、群團任職的,由所在協會、群團負責安排辦公用房。凡有違反規定要求的,將進行調查處理責令改正,涉及違紀違規問題移送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都記者 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