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愛情的結局最后是你,沒有人能取代。”3月,莆田女孩林麗仙接連查出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甲狀腺癌兩種重疾,相戀僅半年的男友陳鋒成卻不離不棄。他們最大的心愿就是早日出院,一起回鄉種田。但這么簡樸的愿望,也沒能實現,13日中午11點多,年僅21歲的麗仙還是走了。
這幾月來,海都報等媒體和網站報道了林麗仙的遭遇,為她募得愛心款超過50萬元。在廈門和福州治病4個月后,愛心款還剩18.6萬多元。14日,陳鋒成主動提出,想委托海都報,把這些錢捐給更需要的人,但林麗仙的家人提出異議,覺得小陳沒這個權利。
此前,麗仙住院時,男友盡心照顧她,每天幫她按摩酸痛的手
生前多次提到,愿捐出剩余愛心款
13日晚,在微博“不論到哪里都要帶上陽光”,小陳上傳了最后一張照片,他緊握著麗仙慘白的手,稱麗仙走了。不少人為之動容。
次日,在電話中,小陳說,6月26日,醫生下了病重通知書,此后,麗仙全身水腫,高燒、咳血,7月12日被送入重癥監護室,次日,他被醫生叫到病房外,探討后續治療的事,不料麗仙突然去世,臨終只有養母陪伴,她沒來得及交代什么。
治療期間,讀者、網友的捐款都直接打到麗仙的賬戶上,但她臥病在床,銀行卡一直由男友保管。小陳說,他們一直很樂觀,覺得麗仙會康復,為此,兩人曾多次商量,如果她的病好了,剩余的愛心款可以騰出4萬元,先給養父母修繕危房,再給村里的一位失明老伯買些日用品,因為老伯曾幫過麗仙,其余的錢就捐給更需要的人。此次,麗仙突然去世,小陳發現銀行卡里還剩愛心款185965元,支付寶賬戶僅剩321.64元。他想遵循她的心愿,留下2萬元處理后事并探望失明老伯,再給養父母4萬元裝修房子,剩下的12.5萬多元捐出去,最好通過海都報,捐給同樣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經濟困難的人,每個人可捐2萬元。
幾經周折,養父確定捐款辦法
不料,捐款的事一波三折。14日下午,小陳稱,他聯系了麗仙的養父,養父表示不要4萬元裝修款,但又指出,小陳無權分配愛心款。
記者立即撥通了麗仙養父的電話,他情緒激動地說,“我是麗仙的父母,什么事都是我簽字,權利卻都是他(小陳)的!麗仙遺言,有沒有錄音?”“要捐可以,有沒問過我?為什么剝奪我的權利?”他忿忿講完,就掛斷了電話。
當晚,小陳回到租房,想帶走自己的衣物,被麗仙家人攔住,他險些報警,在記者協調下,他留下衣服才離開。在現場,一男子聯系了記者,他說,他是麗仙的堂哥,家人攔阻小陳,只希望他公開愛心款的賬目,但小陳卻想帶走衣物,才有些誤會。
昨日下午,記者再次聯系麗仙的堂哥,他說,家人同意捐愛心款,但麗仙去世后,養父年近六旬,膝下沒有子女,也沒有固定收入,希望給他留一兩萬元養老。但隨后,他又提出,最好能留七八萬元,可以委托中間人代管。記者提出,麗仙要求給養父4萬元,如果養父不想修繕危房,可以當養老金。對方沒有立即表態。
昨晚7時許,麗仙的養父給記者打來電話,稱14日當天自己喝了酒,才向記者發脾氣,如今,他也愿意遵循麗仙遺愿,留2萬元處理麗仙的后事和探望失明老伯,留4萬元養老,目前先委托度尾中學校友會監管,等到急需時再啟用,剩余的愛心款,可在海都報的監督下捐給更需要的人。
兩名律師,說法各不同
這筆愛心款,到底誰有權支配?福建科衡律師事務所的王榮堅律師認為,麗仙作為受贈人,對愛心款有所有權,她去世后這筆款項成為遺產,理應由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養父母繼承,而她與男友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留下書面遺囑,男友沒有繼承權和支配權。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佘雷則認為,當初,社會各界捐款,是為了給麗仙治病,并不是救濟她的家庭,如今,因麗仙突然去世,捐款不能繼續用于治療,剩余的錢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遺產,不能完全交給她的家人,否則就違背了捐贈人的意愿,也不利于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佘雷認為,它仍是一筆愛心款,應遵循愛心人士的意愿和麗仙的遺愿,繼續救治生命垂危的病人,鑒于其養父母生活較困難,可給予適當的補助。
□他山之石
2005年8月,新華社曾報道《兒子病故,7萬元愛心款起糾紛 父母要求“繼承”捐款被駁回》:1996年,江蘇如皋師范學校附屬小學學生黃昊被確診為小兒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好心人捐款24萬余元,由學校代收,但他在2年后去世,父母要求學校交出愛心余款7萬余元,但學校把余款移交給當地慈善會,為此,其父母在2001年、2005年兩次把學校告上法庭,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愛心人士并非將所有捐贈款項無條件地贈與黃昊,任其作各種用途的使用,而是將該款項用于治病。黃昊去世后,剩余善款不屬于他的生前個人財產,不能視作遺產,父母依法不享有繼承權,而附小無法將剩余善款一一退回,與市慈善會簽訂定向捐贈協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此外,省外還有多個相關報道,如2011年11月22日,西海都市報曾報道《受助人亡故捐贈余款咋處理》,2006年,第一期《法庭內外》曾刊登《愛心捐款”愛心獻誰——一起善款糾紛案終審落槌,法院判決:捐贈余款不屬于受贈人遺產》等,都曾指出,捐款余額不應簡單認定為被救助人即捐助對象的遺產,最好協商解決。(海峽網記者 陳燕燕/文 孔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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