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4日訊 租客經常請朋友到出租房內飲酒、喧嘩,尤其喜歡在深夜11點以后聽聲響較大的音樂,吵得左鄰右舍不得安寧。然而,由于之前房東與租客簽有1年的租約,如果提前退租,就要賠償兩個月的租金,約合2600元,房東黃先生為此很是苦惱。
租客夜夜笙歌多次勸阻都無效
8個月前,黃先生將自己位于月塘街附近的一幢7層樓房的四樓,租給了湖北小伙靳某。雙方簽訂了租期一年的租房合約,并約定租賃雙方誰先提出提前解除租房關系,就將賠償2個月的租金。
“就是這樣一條賠償條款,鬧得他現在束手無策。”黃先生說,靳某今年20多歲,在莆田的一家酒吧工作,每天晚上都很遲才回出租屋,而且經常將一些男男女女帶回出租屋飲酒作樂。更令周邊鄰居和上下層租客受不了的是,靳某經常在深夜11點以后,在出租房內大聲播放嘈雜的音樂。
為此,一些租客差點和靳某發生沖突,黃先生也多次斥責過靳某。盡管每次斥責后,靳某會有所收斂,但沒過幾天,就又恢復原狀了。
律師:雙方合同須履行實在太吵可報警
黃先生說,一些該樓房的租客,由于無法忍受與靳某為鄰,這幾天都提出要提前解除租約,搬到別處去住。為了挽留這些租客,他也多次找靳某協商,希望其搬走。但每次協商,靳某都提出要他先賠償2個月的房租,這讓黃先生左右為難。
記者隨后就此事向莆田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進行咨詢,該中心黃律師表示,既然房東和租客在租房時簽訂了租約,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契約關系。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契約精神。因此,房東如要求租客提前搬出,確實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黃律師說,租客深夜播放嘈雜的音樂聲,影響到周邊群眾的正常生活,已構成擾民的情況。租客和房東可依法向當地警方反映,由警方出面制止。(海都記者 蔡學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