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9日訊 昨日,記者從莆田市秀嶼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業主未按住房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購房貸款,銀行劃扣開發商存在銀行賬戶內的保證金償債。鑒于業主的“棄房”行為,開發商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先生需支付給開發商違約金及各項損失119333元,可從首付中直接扣除,占其首付額的76.5%。陳先生還需承擔案件全部受理費8959元。
業主買了商品房卻不按約還貸款
2013年8月7日,莆田市秀嶼區的一家房地產公司與陳先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位于秀嶼區環城北路南側的公園灣1號小區的一套商品房賣給陳先生。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515925元,陳先生當日支付首付款155925元,余款360000元由陳先生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或公積金貸款,由開發商提供貸款擔保。
合同還約定,如陳先生未能履行其向銀行應盡的義務,導致原告作為擔保人而承擔擔保責任的,陳先生應按全部購房價款的2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原告有權自應退還給被告的款項中直接扣除違約金。若原告為被告承擔了擔保責任,原告有權解除買賣合同。
2013年9月3日,陳先生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6萬元,原告作為該借款擔保人承擔抵押加階段性保證。但陳先生卻未按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
被告沒有出席開庭 法院依法判他違約
2014年3月10日,原告替陳先生償還貸款368148.77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罰息等。2014年3月31日,原告花費8000元聘請律師將陳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陳先生按約支付違約金及造成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因陳先生缺席審判,致雙方無法調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原、被告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陳先生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違約金103185元、逾期未償還貸款的行為造成的損失8148元及因本案花去律師費8000元等經濟損失共計119333元給原告,上述款項可在原告需退還給陳先生的首付款中抵扣。(海都記者陳麗明通訊員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