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抓小偷的,現在反而成為犯罪嫌疑人,我覺得冤。”這是陳某某面對檢察官時說的第一句話。
據悉,2016年7月18日凌晨,陳某某及其家人在自家蟶池發現李某某等人在偷偷挖蟶,陳某某及其家人遂將李某某等人圍住,要求李某某等人上岸。當李某某上岸時,陳某某一時氣憤就用一根木棍打了李某某幾下,造成李某某手臂骨折,后李某某的傷情鑒定為輕傷,陳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陳某某思想上始終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承辦檢察官了解了特殊案情后,耐心地對陳某某做思想工作,陳某某最終認識到法律鼓勵抓小偷,但禁止私自毆打小偷。之后,在承辦檢察官的調解下,陳某某與李某某最終達成和解,陳某某賠償了李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李某某諒解,而李某某盜竊的行為也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考慮到雙方已達成和解,陳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輕微,莆田秀嶼區檢察院最終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林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