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對轄區內一起案件作出裁決,準許對被告人名下的抵押房產進行拍賣、變賣,并對拍賣、變賣所得的錢款優先歸還原告,這是平潭首例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014年5月,平潭某水產公司因生意需要,向平潭興業銀行貸了980萬元錢款,貸款時間到期后卻無力償還。在多次催討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興業銀行便在2017年2月27日向平潭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平潭法院自貿涉臺審判團隊法官李維審理后認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及抵押擔保合同關系事實清楚,抵押房屋權屬及抵押債權范圍明確,裁定準許了興業銀行的訴請。
“該案件中,水產公司向興業銀行貸款時,把公司廠房和許某某等七人的商品房作為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雙方各項事實清晰,抵押登記手續和權利憑證齊全,所以法院能啟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法院工作人員說。
此外,案件還啟用了特別程序,審理時間不到一個月,及時高效地維護了原告的權利。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列為非訟特別程序,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新民事訴訟法規定一種特別程序,法院一般應在30天內作出裁決。
“與普通程序相比,特別程序具有審限短、一審終審等特點,這樣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快捷有效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潭法院工作人員說。(記者 何燕 通訊員 李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