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臨時起意,聾啞人盜竊480元被判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近日,政和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聾啞慣犯盜竊案。
2016年6月20日下午15:30,這已經是陳某第三次站在政和法院庭審現場,此前已經有兩次因為盜竊在同一法庭受刑事審判。
2016年3月19日,陳某在政和縣某公交站點搭乘公交車,在車輛行駛途中,其看見站在身旁的乘客薛某背的雙肩包拉鏈沒拉緊,便臨時起意,從包內盜出一個錢包藏于身著的針織外套內,隨后下車。此次盜竊共獲得480元,但陳某沒想到的是,盜竊金額數量少,卻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是聾啞人,且是臨時起意作案,并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清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但其從2011年起,多次因盜竊罪受過處罰,前科惡劣,應酌情從重處罰,故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雖然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并不意味著對這類群體犯罪的放縱,本案中的陳某,是一名聾啞人,但其卻屢犯不改,最終因在公交車上盜竊480元,獲重處。殘疾人是社會生活中的特殊群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殘疾人的包容度增強,社會公共資源也逐漸向他們傾斜,更多的殘疾人在社會的關愛下通過自身的努力擁有美好人生。希望陳某能夠接受此次教訓,在社會和家人的幫助下,重新開始,在無聲的世界中,演繹出自己應有的人生。(本文人物為化名)(通訊員 袁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