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法院對陳某起訴的離婚糾紛一案不予受理。
案情
“已婚”未解除不能結婚登記
1997年起,陳某與女子趙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領結婚證,2003年6月份,趙某離家出走后就再無音訊。2016年3月,陳某與另一女子李某到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中心工作人員告訴陳某其戶口簿上注明的是“已婚”,不能再登記結婚,必須先離婚,否則會構成重婚。于是陳某到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
不能結婚也不能離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會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中陳某與女子趙某未領結婚證,并從1997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既不屬于合法的婚姻關系也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現趙某下落不明,陳某無法與其補辦結婚登記,因此陳某與趙某之間只屬于同居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辦法官建議陳某去公安局的戶籍管理中心申請變更登記婚姻情況,否則會陷入結不了婚也離不了婚的尷尬局面。
提 醒
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
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卻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登記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后,我國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我國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側重對合法登記婚姻的保護。因此,未領結婚證的“婚姻”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葉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