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南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從2016年2月1日起,南平市住房公積金可省內異地貸款。
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省財政廳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職工在就業(y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y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在南平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它城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地管理部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并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對在異地貸款的職工應進行標識,并建立異地貸款職工貸款情況明細賬。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南平市各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地管理部負責異地貸款的業(yè)務咨詢、受理、審核、發(fā)放、回收、變更及貸后管理工作。在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后,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guī)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xù),并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或其管理部。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南平市申請異地貸款,必須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guī)定,除了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和貸款所在地戶籍證明外,其他材料與南平市公積金貸款材料一致。 (張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