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30日訊昨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后,全國首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南平中院作出一審宣判。
南平中院判令,四被告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并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
另外,四被告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同時,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余元。
首次判賠 生態服務功能損失
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起訴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
南平中院一審查明,2008年7月29日,被告李某將位于南平葫蘆山村的礦山及延平區恒興石材廠,轉讓給謝某、倪某、鄭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謝某等三人改變、擴大原有塘口位置和面積,從山頂剝山皮和開采礦石,并將產生的棄石往山下傾倒。先后共占用林地28.33畝,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南平中院認為,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行為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據此,一審作出上訴判決。四被告當庭表示不服。
南平中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林東波認為,該案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引入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不承擔公益訴訟民事責任。
環保公益訴訟 需更多政策支撐
林東波說,當前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較少,判決后還存在賠償費用執行難的問題。該案中判決的賠償金,既不能由原告管理,也不由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管理。因此,只能由南平中院執行局暫管,確保專款專用。
福建綠家園也坦言,環境鑒定遵守的原則是“誰要求鑒定誰預付,誰敗訴誰出錢”,但以現有的方式運作,“沒有資金支持不行,萬一敗訴就沒錢打了。”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吳安心律師坦言,此案并沒有改變環境公益訴訟總體不足,各地冷熱不均的現狀。建議盡快廢除設立環保組織要找業務主管單位掛靠的相關規定,“這限制了環保組織在數量上的發展”。(海都記者曾會文 陳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