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會”本身已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再因“會錢”發生糾紛,又動手傷人獲刑,自己也受輕微傷,真是“兩敗俱傷”。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歐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20時許,歐某某在霞浦縣某街道住處與鄭某某因會錢糾紛發生爭執、扭打,歐某某拳擊鄭某某鼻部,至鄭某某左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期間,歐某某亦被鄭某某打傷右眼部,致右眼眶挫傷、右眼球挫傷。
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傷情檢驗鑒定,鄭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歐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2015年12月15日,歐某某到派出所投案。案發后,歐某某賠償鄭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1000元,并取得鄭某某的諒解。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歐某某因民間糾紛而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歐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歐某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歐某某罪行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對其可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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