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了一起周洋訴李山河、林桂、霞浦縣某餐飲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李山河、林桂連帶賠償周樹杰損失39679元,并駁回周洋要求霞浦縣某餐飲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李山河、林桂合伙承攬了個體經營的霞浦縣某餐飲店的裝修工作,周洋受李山河雇請到餐飲店做裝修木工,工資每天280元。
2015年9月13日,周洋在鋸木板時,手按住木板,當時因木板太小觸碰電鋸時即飛走,其左手拇指不慎被電鋸割傷。周洋受傷后,被送至霞浦福寧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傷情為:左拇指骨折、左拇指伸肌腱斷裂。
周洋住院34天,花費醫療費9252.98元,期間李山河、林桂共支付8000元。2015年12月18日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周洋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周洋在從事雇傭勞動中身體受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周洋自身在工作時未盡謹慎之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周洋因該起事故導致的損失為95394元,確定李山河、林桂(合伙人)賠償47697元,扣減已經賠償的8000元,還應賠償39679元。周洋請求霞浦縣某餐飲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