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蕉城公安正在全區范圍組織開展“颶風肅毒”會戰行動,各參戰單位充分整合各類禁毒資源,嚴厲打擊涉毒違法犯罪活動,減少毒品社會危害。5月20日凌晨,赤溪、洪口派出所聯合行動,在蕉城一酒吧查獲8名涉嫌聚眾吸毒的青少年,其中年齡最小僅15歲。
據了解,當日凌晨,赤溪、洪口兩所民警工作中獲得線索:在蕉城區某酒吧內有人吸食毒品。民警立即喬裝進入酒吧偵查,隨后,民警在該酒吧一包廂內發現疑似吸食毒品工具,包廂內11名年青男女神情異常。在蕉北派出所協助下,民警將11人全部帶回蕉城公安分局執法辦案中心,并對11人尿液進行甲基苯丙胺試劑檢測,結果有8人呈陽性。
經審查,該8名人員均為年齡15至20歲的青少年,其中4人年齡未滿18周歲。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8名違法嫌疑人均處行政拘留處罰,但雷某、林某及李某未滿18周歲,不予執行,而吳某雖未滿18周歲,卻不是初次被查處,而被執行行政拘留。
未成年人吸毒成因分析
(一)自身方面: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
一、強烈的好奇心理:
不少吸毒未成年人是抱著“抽著玩玩”、“嘗嘗新鮮”、“吸一口不要緊”的心態,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從而走上吸毒的道路。
二、盲目認同心理:
部分未成年人不慎交了“毒友”后,為了不讓人留下“不合群”的印象,不計后果,參與吸毒。
三、追求刺激和享樂的心理:
一些未成年人把吸毒看成是時尚、前衛的行為,盲目追求刺激和快感而吸毒。
四、缺乏對毒品的基本認知:
偏聽偏信諸如吸毒可以減肥,吸毒可以治胃病,吸毒可以解除疲勞,可以提神等謊言,嘗試吸毒。
五、無知的僥幸心理:
絕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認為偶爾在娛樂中“玩一下”,不會成癮,沒什么危害,結果“一發不可收”。
(二)家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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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長疏于管教:
吸毒人員李某的父母每天給李某50元錢,要求他不偷不搶就行了。李某讀書至初三上半學期,書念不下去,又到初中二年級繼續念。平時經常曠課,班主任老師多次聯系李某的父母,卻很少得到回音。后李某輟學,到社會上游蕩,與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夜不歸宿,沾染上毒品。
二、家長行為失范:
有的家庭父母自身便無固定職業,有的家長品行不良,長期在社會上廝混,甚至有的家長自己吸毒,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
三、家庭突遭變故: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離異、家庭缺乏溫暖等原因引發精神苦悶、情緒低落,試圖通過吸毒麻醉自己,逃避現實。吸毒人員陶某某從小父母離異,與父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平時只顧自身工作,疏于對陶某某管理,陶某某自小接觸社會上不良少年,染上毒癮。2015年3月,陶某某父親車禍身亡,悲痛之余,他再次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
(三)其他方面:
一、中小學校的毒品預防教育打下的烙印不深:
通過對一些未成年吸毒人員的個案分析感到,多數未成年人首次吸食毒品的時機都發生在跨出校門不久,甚至有的在校學生也會誤入歧途,參與吸毒。
二、一些社會場所見利忘義:
染毒的未成年人經常外出夜不歸宿,有的賓館不顧自己的社會責任,照樣給未成年人單獨開房住宿,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學校或公安機關,這客觀上給未成年人染毒提供了空間條件。2012年3月3日夜,吸毒人員黃某某伙同他人在某賓館吸食冰毒被查獲。事后查明,當時黃某某沒有身份證,年僅17歲,該賓館照樣給黃某某開了房間。
三、一些媒體平臺導向作用不好:
例如,在前一段時間演藝明星吸毒屢見曝光時,雖然正面宣傳占據了主導和主流,但也有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平臺,仍在宣揚一些似是而非的“吸毒單純個人行為論”、“明星吸毒特權論”、“吸毒等同吸煙論”,博人眼球,混淆視聽,對未成年人極易形成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