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男子葉某和女子陳某原是一對夫妻,因感情破裂,結婚未滿14個月兩人便閃離了。然而,兩人好聚沒有好散,離婚協議時說好的一套房產歸葉某所有,但葉某在辦理房產變更手續時,前妻陳某卻拒絕協助其辦理。“離婚時明明說好房子歸我,現在她不配合,我怎么辦理?”為了實現房產權變更手續,葉某無奈之下,將前妻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協助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
結婚未滿14個月閃離
前妻拒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
據介紹,霞浦的葉某和陳某是一對80后小夫妻,結婚一年多來,兩人因各種原因感情破裂,在結婚未滿14個月時間,便提出離婚。據了解,兩人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葉某和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一套房產歸葉某所有。
離婚后,葉某在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時,前妻陳某卻拒絕協助葉某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沒有陳某的協助辦理,葉某縱是萬千著急也于事無補。無奈之下,葉某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為自己所有,并要求前妻陳某協助其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
離婚協議約定有效
法院判女方60日內協助履行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婚姻法中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定力”的規定,原告葉某與被告陳某離婚時約定共同購置的房產歸葉某個人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協助原告葉某將房產權屬變更到葉某名下,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陳某應當履行。故法院依法支持葉某的訴求,確認上述房產歸葉某所有,并判決被告陳某應于60日內,協助原告葉某將上述房產權屬變更到葉某個人名下。
法官支招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房產過戶時存在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另一方該如何請求救援?法官認為,面對這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若是訴訟離婚,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是協議離婚,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另一方僅憑離婚證書及離婚協議書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因房管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故另一方可以以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在協議離婚時,將離婚協議進行公證,這樣房管部門就能確認離婚協議的真實性,給予辦理過戶手續。(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