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債主便將擔保人告上法院。但擔保人以超過擔保期限為由,拒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2012年3月25日,童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萬元,借期6個月,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童某于借款當日出具了借條,并由陳某在借條上簽名擔保。借款到期后,童某未歸還借款。
今年5月20日,多方追討欠款無果的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陳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對陳某的訴訟請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二年的保證期,陳某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于是依法駁回了李某要求陳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