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倪某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對倪某因詐騙罪、行賄罪判處的十二年有期徒刑,現已生效。
2007年12月,倪某在龍巖市新羅區曹溪街道的自建房因無土地證、土地審批表和房產證明等合法產權證明文件,被征收房屋產權認定審核組討論認定屬于不合法產權,按照作價補償。
而倪某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向該組成員魏某(另案處理)前后行賄24萬余元,經其“指點”,偽造“五大集體財產”證明,將其不合法產權房屋轉為合法產權房屋,使其在拆遷過程中,多認定了209.06平方米的合法產權,騙取補償款40萬余元。
倪某在嘗到“甜頭”后,好像找到了一條賺錢“捷徑”,因其在村里有幫人包工包料違建房子且自己也有違建的房子,為了能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曹溪大隊工作人員林某、賴某、楊某、王某搞好關系,順利建房子及賺更多的錢,倪某2009年-2011年期間多次向林某、賴某、楊某、王某等人行賄5.93萬元;2011年為幫助朋友陳某、劉某核銷房子的違章記錄,向被征收房屋產權認定審核組傅某行賄2萬元。(記者李貴榮通訊員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