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杭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單位上杭縣某木業發展有限公司罰金23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包某在擔任某木業公司法人代表期間,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仍安排公司職員予以非法收購,其中,公司非法收購劉某、羅某、湯某等人盜伐、濫伐的林木共計合計立木蓄積186.0148立方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包某作為法定代表人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仍安排他人非法收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案發后被告人包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單位的犯罪事實,被告單位上杭縣某木業公司和被告人包某均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通訊員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