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意外收獲一筆6.3萬元款項,經多次催告后僅歸還部分錢財。3月12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判決林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33000元及利息。
季某委托朋友替其購買了一批貨物,2014年9月27日,季某欲通過建設銀行網銀將63000元款項轉給朋友,不料輸錯了賬號,誤將錢款轉入林某的銀行賬戶。此時的林某正是用錢之際,飛來意外之財喜上眉梢,也未去深究錢從何來。季某則眉頭緊皺,通過銀行知曉林某聯系方式后,多次通過電話催促林某歸還全部“錯匯款”。而林某僅于2014年10月16日和10月17日分別向季某返還20000元和10000元。過了3個月,季某遲遲不見林某歸還剩余的33000元,無奈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在沒有合法根據的前提下,將季某錯匯款中的33000元據為己有,致季某遭受財產損失,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對于季某主張林某應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利息屬于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孳息,理由正當,予以支持。(通訊員 陳立烽 張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