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非法傳銷,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日前,龍巖上杭縣檢察院對謝某、張某、鄔某、張某某四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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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上杭縣法院審理后,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到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不等的刑罰。
經查:2013年以來,被告人謝某、張某、鄔某、張某某陸續在福州閩侯等地加入以銷售“雅婷佳枝蟲草潤顏五件套化妝品”為名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直銷“雅婷佳枝蟲草潤顏五件套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至少購買一套價值人民幣2900元產品后取得加入資格成為業務員,并稱晉升到一定級別以上才能看到產品。
2014年7月份,被告人謝某、張某、鄔某、張某某根據桂某(另案處理)的要求,帶著業務員吳某、向某云、李某珍等30余人從福州市閩侯縣城轉至上杭縣城。他們先后在上杭縣城區、郊區租賃民房用于組建傳銷組織的四個“家”,由被告人謝某、張某、鄔某、張某某任“家長”,分別管理四個“家”的傳銷組織成員。
該傳銷組織成員通過手機等通訊工具以找工作、旅游等方式陸續將沈某瓊、溫某奇、鐘某花、鄒某玲等人騙至上杭縣,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灌輸傳銷知識等方式引誘新來的人員購買產品騙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