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6日訊 前日上午9時許,一起涉嫌盜竊犯罪的案件在長汀縣法院開庭審理,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張某身穿便服出庭,這是長汀首位“不穿囚服的被告人”。
被告人張某今年30歲,涉嫌入室盜竊3起,盜得現金、財物等共計1.8萬元。開庭當天,他上身穿黑色外套,下身著牛仔褲,站在被告席上如實供述罪行。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像這種情形,今后將成為常態。今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要求刑事庭審中,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和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志的服裝出庭受審。
“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確定為有罪,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審,意味著在審判結果出來前,他們不會被打上‘罪犯’的標簽,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同時能減輕被告人的心理壓力,更有利于案件的審判。”主審該案的鄒法官如是說。(通訊員 陳立烽 曾昭輝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