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賣假發票犯法,其實,非法出售真實普通發票的行為,同樣是我國刑法打擊的犯罪行為。近日,上杭縣法院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廖某繳交罰金4萬元。
經查明,2011年至2013年4月間,廖某將其經營的上杭縣某農家樂酒店和上杭縣某農家樂旅游有限公司領購的龍巖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龍巖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龍巖市服務業定額發票,以票面金額6%或10%的價格出售給羅某、楊某共計300份,從中非法獲利。在案件審理中,被告人廖某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
法官提醒,賣假發票犯法是顯而易見的,但生活中很多人對賣真發票的行為違法性缺乏認識,非法出售真實普通發票的行為同樣會危害到我們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導致逃稅等行為的發生,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不僅是指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還包括出售普通消費發票,包括餐飲、交通發票等。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袁友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