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教科書式耍賴” 如何用法律戰勝無恥
不久前,河北唐山發生了一起“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黃某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窮盡辦法不履行法院判決,受害人兒子趙先生不得不靠賣房、賣畫支付醫療費,加之黃某的“張狂”言論,引來輿論一片嘩然。就在上周五,這起事件有了新進展,因受害人已經死亡,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批準逮捕。是什么讓黃某如此有恃無恐,敢于一賴到底?承擔刑責能否免除民事賠償?現實生活中我們又該如何戰勝無恥的“黃某們”?海淀法院法官對此事件進行了剖析和解讀。
剖析 黃某為何敢于一賴到底
網上有人總結稱,在這起事件中,黃某采用的是“三不一沒有”的做法,即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以及沒有錢,“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謂也由此而得。
海淀法院法官蘇航稱,長期以來,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挖空心思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在少數。執行效果與執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較大影響,甚至形成了“執行難”這一專用于概括這一現象的名詞。
“客觀地說,執行難的形成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執行人員履職意識的內因,也有執行環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執行人執行能力的制約,也受法律規則不夠健全的限制。”但法官認為無論如何,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這多數成為“黃某們”的普遍原因。
法官告訴記者,在執行領域,曾經流傳著“三難”的說法:一是被執行人不理會法院傳票、履行通知書,甚至不惜離開住所、更換工作而四處躲藏,這是“被執行人難找”;二是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多采取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方式,在形式或實質上減少償債能力,造成最終無法執行,這是“被執行財產難查”;三是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賦予的異議權利,試圖推翻法院的查封行為,這是“執行財產難動”。
更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土地、房屋、存款、機動車等財產的登記系統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執行人員在執行中為較為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往往不得不輾轉多個機構,乃至奔赴異地進行查扣。這嚴重影響了執行效率,為被執行人轉移、處分財產留下了空間。而對于特種理財、保險等新型投資手段,以及政策性較強的不動產等財產,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財產線索,也因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無法采取查封凍結措施,或是在后續環節無法進行拍賣、變賣。
由此可見,“教科書式耍賴”的主角黃某有恃無恐、底氣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釋疑 不要抱有“以刑代賠”的幻想
在這起事故中,黃某經認定負主要責任。由于受害人在案發后未直接死亡,黃某彼時也尚未構成犯罪。但隨著本月1日受害人不幸去世,且經鑒定與交通事故的傷害有因果關系,因此上周五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批準了逮捕。結合此前網上公布的一段視頻,黃某揚言“寧坐牢不還錢”。那么事實果真如黃某所述,如果坐牢就不用還錢?
法官強調,這顯然是對有關法律缺乏了解。“承擔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對民事案件的繼續執行,因此一意孤行拒不履行判決的后果并不能‘以刑代賠’,而一定是‘人財兩空’。”
對于黃某是否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確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一罪名。該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解釋說,在一段時間里,這個罪名因為犯罪圈劃定模糊、證明困難、程序銜接斷裂等原因被普遍懸置,沒有對“黃某們”起到應有的震懾與警示作用。為激活沉睡的條款,最高法又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本罪的情形做出進一步規定,并明確在兩種情形下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官說,近兩年來,各地法院審理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就在今年7月,海淀法院還審理了北京首例因拒不騰退房屋被公訴的拒執案,當庭判決被告人拘役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