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
編者按:近年來,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發展迅速,在方便群眾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消防安全隱患,該類場所火災呈逐年上升趨勢。近日,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出臺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明確整治標準,進一步加強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力度。專版分2期進行連載。本期刊登的為《“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的第二部分內容。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間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酒精爐、煤油爐等明火灶具,不應使用、存放甲、乙類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等化學危險品。
2、使用明火的廚房應滿足下列條件:與建筑內其他部位采用實體墻和乙級防火門進行分隔,應安裝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且滿足自然通風條件。不具備通風條件時,應增設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聯動的防爆型機械排煙設備。應選用帶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燃氣灶具連接膠管應規范安裝并定期更換。
3、電氣線路應設置具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剩余電流(漏電)保護功能的裝置,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4、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氣線路敷設應當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PVC阻燃套管保護。
5、不得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損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空調、電熱水器等大功率用電設備應設專用電源插座,燈具等散熱電氣設備不得緊貼可燃物。
6、人員較多、用電量較大的群租房,應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實行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住人數超過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應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確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監督、制止承租人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
4、承租人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數、擅自轉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應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顯位置張貼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職責及疏散通道示意圖。
6、群租房密集區域應設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傳點,推廣設置集消防宣傳和滅火器材、逃生器具售賣于一體的消防自動售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