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頻次歷屆最高的“黨的領導”
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三中全會,歷史任務各有不同。
四中全會公報開宗明義,提出“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要“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實際上,這段話可以理解為,中共現在既要活力又要秩序。如果三中全會更主要的任務是通過全面深改來釋放社會活力的話,那么四中全會無疑是要通過依法治國,為更理想的社會秩序而戰。
為此,公報在結尾再次將兩者相提并論,“全黨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上來”。
當然,四中全會的公報絲毫沒有忘記習總甫一上任時“打鐵還需自身硬”的宣示。文中雖然以13處強調“黨的領導”的高頻次創造新紀錄,并且更明確地點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但卻有更大量篇幅在事實上指向了對執政黨的自我約束。
這種約束的方向有二:黨紀和國法。公報上的這句話,“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很顯然,言有盡而意無窮。如果仔細閱讀公報,可以發現,有多處文字均是在呼應這兩句話。
比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干部……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這些相對具體的要求,指向明確,就是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
再比如,“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是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其實“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是個很大的問題。按照新加坡國立大學鄭永年教授的說法,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我們通常說“黨紀國法”,也并不意味著黨員干部只接受黨紀的處置,而不用受國法懲治。
實際上,此前幾個月中紀委官網一直在論述一件事,那就是黨紀只會比國法更嚴。這一點從許多官員接受調查時的新聞稿中就能看出來,包括今年最大老虎在內的許多老虎倒下時,說法是“涉嫌嚴重違紀”,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違法,只是需要進一步查實。還有今年中紀委通報時對“通奸”一詞的使用,就是引據“黨紀”,而非“國法”,因為前者規定更為嚴格。
十八大以來,中共肅貪之嚴厲,作風整頓之認真,國人拍手稱快,世人有目共睹。但也有外界將之解讀為“權斗”、“運動式反腐”,四中全會表明,這些所謂的觀察者實際上要么對中共黨內的規范程序不甚了了,要么故意對其依法從嚴治黨的決心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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