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合肥12月12日電 12月12日上午9時,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支隊長宋美華受賄一案在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宋美華受賄500余萬元,一審獲刑7年,并處罰金40萬元。
人民網安徽頻道從廬江縣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10日,該案由廬江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7月13日、11月2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宋美華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經商的戴某某、潘某、吳某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車輛年審、車輛違章處理、酒駕處理和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蔡某某在職務提拔,以及安徽某網絡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13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合計人民幣5417592元、港幣220000元、豐田皇冠汽車一輛(價稅合計人民幣319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美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廬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廬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美華的犯罪事實,認為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5147392元、港幣2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數額特別巨大,其中3737392元應認定屬于索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美華索賄3737392元,依法應對其該部分犯罪從重處罰;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已退出贓款3000000元,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本案經廬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對被告人宋美華所犯的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向法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萬元,由本院負責處理;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豐田皇冠汽車一輛,由該院負責處理。(韓震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