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經過反復征求部門、地方、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學,大力發展公交,重點支持農村校車服務的總體思路。
焦點一 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因為,資金投入不足是當前校車發展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沒有充足的資金就難以保障校車的質量和運行。
在這一思路主導下,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焦點二 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校車安全涉及諸多管理部門,教育、公安、質監等等。越是多頭管理越容易導致權限不清,責任不明。針對這一弊端和焦點問題,草案在責任劃分上予以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注冊登記并核發校車標牌,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草案還指明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焦點三 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校車安全到底誰該負責?草案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校車是流動的校舍,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并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焦點四 什么樣的車可做校車?
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
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涂統一的外觀標志,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要求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國的標準時,應根據教育事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
焦點五 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據介紹,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為強制性技術規范的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并對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制定、修訂的原則作了規定;要求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2010年7月1日,國家標準委員會發布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開始執行,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根據小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很多改造設計,比如為了防止小學生在車輛行駛時將頭或四肢伸出窗外,車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閉式設計。
除此之外,據悉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專用于幼兒的校車安全國家標準。這些標準的制定,將有望進一步提升校車的安全系數和質量。
焦點六 駕駛人要具備什么資格?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后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焦點七 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為校車設置一定的優先權在國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車的安全。
焦點八 乘車安全怎么保障?
乘車安全是校車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制止離開座位;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等。
焦點九: 法律責任怎么設定?
只有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確保法律法規各項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焦點十: 過渡期怎么辦?
在草案“附則”中有這樣一項關于“過渡期”的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