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點廢水外排 重金屬超標79倍
負責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21日,晉江市環保執法大隊直屬二中隊聯合晉江市公安局靈源派出所、靈源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查處位于靈源街道林口村的一處鐵管翻新加工點。經查,該加工點廢水外排,重金屬嚴重超標,相關當事人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當天,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前往現場,向該加工點工作人員柯某拱、柯某孝、陳某轉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并對生產車間、排污情況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經晉江市環保局查檔,該加工點負責人和管理人為柯某拱。
法人員對外排廢水取樣送檢
經查,該加工點退鍍車間當時雖未生產,但有生產跡象,退鍍槽內有退鍍液,車間地面有大量積水,外排口有廢水外排。退鍍車間有退鍍槽3個、退鍍液30桶;車床車間有車床4臺、磨床1臺。且該加工點建成投產至今,未辦理環評審批及環保驗收手續、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亦未受到晉江市環保局行政處罰。
同時,該加工點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退鍍過程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設施處理,檢查時車間地面淤積部分污水。地面污水通過車間地面的小圓洞流入車間下面的水池,再通過埋設的白色排水管流向廠區排水渠。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加工點生產車間、車間集水池和外排口等場所拍照取證,并對生產車間地面積水、車間集水池和外排口分別取樣送檢。
經監測,外排口廢水中的污染物濃度為:銅5.76mg/L,鋅0.697mg/L,鎳0.176mg/L,總鉻105mg/L,六價鉻39.8Lmg/L。其中總鉻、六價鉻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總鉻1.5mg/L,六價鉻0.5 mg/L),分別超標70倍、79.6倍;銅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mg/L),超標11.52倍。
晉江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加工點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第一條第(三)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規定,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晉江市環保局完善證據后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許文龍 通訊員葉興燦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