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尚無法律依據,抑郁癥是否在刑法上屬于精神疾病目前存在極大爭議,此前的判例結果也各有不同。針對此案,陳逢逢和廖勇認為,“即便被告人滕某患有抑郁癥,因其作案時頭腦清醒、目的明確,所以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教授李玫瑾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滕某與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打過架。案發當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習室,用自己當日購買的菜刀將被害人殺死,說明當時他是有準備、有意識和有思維活動的。李玫瑾認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有無責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癥狀來判定,而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準備程度以及作案方式來判定。
警方提供的證據表明,滕某從3月27日白天就開始對殺人行為進行準備,作為兇器的菜刀是當天在超市購買的,臨近案發的22時左右還喝了4瓶啤酒。陳逢逢說,根據《鑒定意見書》中的表述,“滕上午就想殺蘆,但是不敢,喝完酒就敢了”。
針對被告人律師提出的滕某具有自首情節,蘆海清的家屬和代理律師也不認可。被害人家屬提交給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顯示,根據民警所述的到案經過,案發后,滕某回到宿舍讓室友“趕快報警,不然要再殺一個”,然后返回案發現場并反鎖了門。民警到現場后,滕某仍手持兇器(菜刀),神情恍惚,但沒有反抗,并讓民警給他放歌聽。雙方僵持了六七分鐘,等到增援警力趕到現場,才將其抓獲并帶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