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述鑒定結果,被害人家屬表示堅決不認可,并于開庭前兩次申請重新鑒定。11月17日下午,該案件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鑒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鑒定。
11月21日庭審期間,對滕某進行精神鑒定的首席鑒定人在法院指定位置出庭接受提問時表示,包括他在內的3位鑒定人一致認為滕某患有抑郁癥,其鑒定依據為中華醫學會精神病科分會編寫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據了解,司法部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全國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鑒定,同時也是國際通用標準。而此前,滕某母親曾表示兒子在中學時兩次實施割腕自殺,第二次險些未能搶救成功。
但陳逢逢和廖勇指出,滕某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癥值得懷疑。入學時,四川師范大學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務中心對滕某進行了《抑郁自評量表(SDS)》《艾森克個性測驗(成人EFQ)》《個人測評表》等心理測試,結果顯示正常。
對此,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專家委員會副秘書長、西南交通大學心理研究與咨詢中心主任寧維衛此前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心理測評量表只能代表填問卷人當時或一小段時間內的心理狀況,不能代表長期狀況,之后環境等都會發生變化,同時,也不排除填問卷人出于防御心態,在填問卷時故意隱瞞自己的心理狀態,那么量表就顯然很難測出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