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單位代表出席庭審
法庭在審理時認為,本案中,《招聘公告》確定本次招聘崗位專業參考目錄為《招錄專業參考目錄》,該參考目錄明確為專業參考目錄,已經對外公示,考生和招聘單位均已知曉,且應當予以遵循。“中國語言文學”在該參考目錄中為“中文文秘類”下的具體專業,而非專業類別(大類)。《招聘公告》對各個崗位均設置了明確的專業條件,設置到大類的均在名稱后注“類”字,設置到具體專業則列明具體專業名稱。
法庭認定,涉案《招錄專業參考目錄》的“中文文秘類”包括了中國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等在內的24個具體專業。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崗位六個專業要求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六專業系從上述24個專業中選取,并不包括“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原告紀元主張,其所學的“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屬于中國語言文學下的二級學科,繼而認為自己符合招聘條件,實際上是混淆了我國高等教育學科分類與人社部門人才招聘崗位專業要求之間的關系。涉案崗位招聘設置所列明的是“專業要求”,而非學科要求。故原告紀元以其碩士畢業證上載明的專業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即符合涉案崗位專業要求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據此作出取消原告聘用資格的行為,在實體上并無不當。
在徐州市人社局行為上,法院認為該局在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前未能告知她的陳述、申辯權利,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要求。同時,也存在在此次招聘過程中對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督不及時、對報考資格審查把關不嚴的不當之處。
對此,法庭做出一審判決如下,“確認被告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6上半年徐州市事業單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紀元聘用資格行為違法;二、駁回原告紀元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紀元父親接受媒體采訪
庭審結束后,紀元的父親紀偉接受記者采訪,對本次判決的結果,紀父表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